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管理程序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3〕46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建筑业企业,方便申请人办理小型项目管理师有关事项,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管理工作简化如下:
一、管理部门调整
1、省辖市、省直管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的打证、发证、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证等工作。
2、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属企业及交通、水利、通信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的打证、发证、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证等工作。
3、因考生填写错误导致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修改。因个人身份证信息变化需修改证书信息的,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到相应主管部门初审后,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证书信息修改。
二、证书管理
1、执业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2、各相关主管部门及省建筑业协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通过的小型项目管理师人员数量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取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证书专用章”(红章)的空白证书。
3、此前已打印证书在2013年9月27日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盖章事宜,逾期不再办理已打印证书的盖章(以证书打印日期为准)。各地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盖章后再领回使用。
三、其他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工作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