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注函〔2013〕54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有关注册事项,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省建管局《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2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管理
1、二级建造师的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实行无纸化申报,各省辖市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只需申报以上三类注册的核对意见汇总表。个人注册书面资料由各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2、各省辖市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二级建造师的证书打印发放;增项、延续防伪贴的打印发放;注销、遗失补办的注册审核工作。省有关厅局所属企业的业务办理事项,流程不变。
二、证书管理
1、注册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购买,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专用章”(红章)后,按批次公告人数发放各省辖市主管部门。
2、各省辖市主管部门打印证书贴照片后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专用章”(钢印)。
3、此前已打印发放证书请在2013年11月5日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注册窗口完成盖章事宜,逾期不再办理打印证书(以证书打印日期为准)。
三、其他事宜
1、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严格工作标准,确保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关事项参照本通知管理。
工作中如需咨询相关事宜,请与厅考试注册中心联系。联系人:周正华,025-5186892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