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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4-23 09:22:1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4〕17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201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14年6月1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文件日期为准)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为核查对象。重点核查2013年度在建筑市场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核查被责令整改的企业。
        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和环保(限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三级资质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内容
        1、2013年度工程结算收入;
        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一年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标准
        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013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
        2、建筑业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相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考核。其中,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苏建建管〔2011〕813号文件要求核查,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建造师不少于标准规定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数据除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满足核查标准外,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中须同时满足核查标准(资质主项是交通、水利、通信的除外)。
        3、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取得资质不满六个月的企业不考核该项指标)有效且“三类人员”符合要求。
        4、企业在2013年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以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四)核查时间
        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核查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企业申报数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批后做出相应的核查结论。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作,请各单位自行组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媒体公布。
        二、有关规定
        (一)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经研究,自2014年6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下列两种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再加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企业资质核查专用章”及“核查合格”章: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合格的资质证书;
        2、因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以及补证等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可直接在“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查询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状态。
        (二)2013年经整改已达到核查要求但未完成网上核查手续的企业,须网上完成2013年度核查后,方可申报2014年度资质核查。
        (三)为保证本次核查结果的真实性,201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手续。
        三、工作要求
        县(市)所属建筑业企业须先录入到所在地省辖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督促尚未登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数据标准》〔2012〕525号有关要求入库。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等政策文件的宣贯,加强企业资质核查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健全清出机制,努力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25-51868628、5186873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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