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南京市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造价员: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和修改专用章式样的通知》[苏建价站(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南京市2014年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资格证书验证,为此,凡我市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证书编号前三位是苏06、苏07、苏08、苏09、苏10者,均需参加本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
二、验证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1、受理时间:自2014年6月9日起至8月31日止。
2、受理地点: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京市广州路228号易发科技大厦裙楼305室、405室(3路公交汽车随家仓总站东侧),联系电话:83604035或83680896]。
三、验证程序
1、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资格验证”栏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
2、申请人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包括继续教育证明原件)、验证申请表(表中包括工程造价业绩证明),前往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书面验证。
有多名造价员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集中办理。
3、本次验证工作,市造价管理处委托市造价管理协会具体受理,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核验造价员网上申报材料及书面材料,验证合格后应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验证合格印章。
4、造价员在办理验证时需交纳造价员专用章成本费用,在发放新印章的同时须交回旧印章。
四、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2011年1月1日以来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2011年1月1日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2011年1月1日以来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六、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处理方式:
1、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若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必须提供2006年—2014年期间70个学时(30学时+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方可参加2014年验证;
2、不能提供70学时继续教育证书或未申请2014年验证的,我处将依据省造价管理总站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1、根据中价协和省造价管理总站的规定,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即每四年验证周期内要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2、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凭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予以认可。
3、继续教育不足的人员,可以通过中价协、省造价管理协会的网络教育系统或通过南京市造价管理协会举办的面授课程补足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4、需要报名参加南京市造价管理协会面授的造价员,请于2014年5月20日后与市造价管理协会联系:联系人:王毅,联系电话:83604035,83680896。
八、其他事项
1、本次造价员专用章具体式样采用省造价管理总站规定的新执业印章样式,由市里统一刻制,刻章成本费用由造价员本人承担。
2、验证不合格的人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0天,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规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3、今后,南京市将每年在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造价员验证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苏建价站(2014)1号《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和修改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O一四年五月九日
抄 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住建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市造价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