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监字〔2014〕10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4〕2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4〕29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2013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其中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与2013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应按照2013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 由基本费和省、市级标化增加费组成。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足额计取基本费。凡需计取省、市级标化增加费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创建目标。获得省、市级标化工地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省、市级标化增加费的计取。
四、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工程排污费: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的规费调整。
五、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