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城乡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3]182号),201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执行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现就做好2014年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4年12月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请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数据汇总工作,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督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各企业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报表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宋 涛 王三星 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