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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5-10-16 10:30:17

    国发〔2015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

    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

    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

    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

    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

    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

    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

    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

    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

    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7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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