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建管〔2016〕2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
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企业在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上述各类通过核验的数据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再重复报送此类信息。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按照职能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我省的省外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范本省企业、省外进苏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区域承接业务的监管
对于已取得资质的本省建筑企业以及经省厅核验合格的外省进苏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区域承接工程业务,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及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代理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提取企业和人员信息,并对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管理工作与“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信息登记工作结合,利用“市级平台”建立《手册》电子版,替代纸质《手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地企业设置障碍,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规定》第八条所禁止的九种行为,不得要求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企业核验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或盖章。各市、县(区、市)现行文件和做法,与《规定》要求相抵触的,必须及时纠正,对仍违反规定的,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管”,重点加强企业备案后履约行为监管,加大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于建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将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办理信息登记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外进苏建筑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将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以上要求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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