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English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您的位置:集团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文件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8-19 08:44:0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安[2016]389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证和延续
        (一)发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人员配备有关工作根据《通知》规定,将按机械、土建、综合三类(即C1、C2、C3,相关证书简称为“新版C类证书”)进行管理。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设定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持有效期内原版C类证书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逐步开展新版C类证书换发工作,并适时推开C1、C2、C3培训考核工作。过渡期内,新版C类证书和原版C类证书并行有效,过渡期满后将按照新版C类证书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二)延续。“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执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申请证书延续。延期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准予证书延续;对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发证机关不准予证书延续,相关人员应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对于证书到期未准予延续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书一律无效,并自2017年1月1日起,由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注销。
        (三)继续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厅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可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的方式进行,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已开通“安管人员”远程教育平台,各地可自行确定采用远程教育平台或其他模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培训模式。
        二、证书变更
       (一)受聘企业变更
        1、“安管人员”考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首次变更不受时限限制。
        2、“安管人员”变更工作单位办理不受原所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人数标准的限制。
        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有效性,已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采集过二代身份证信息或已变更过个人身份信息的“安管人员”不予信息变更。
       (二)出省变更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请办理出省变更事项,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
       2、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证书照片页加盖“已转出”印章。
       3、厅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窗口”进行网上审核。
       4、申请人打印《出省变更申请表》,并持该表和加盖“已转出”印章的证书等资料,至外省有关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三)进省变更
        自2016年9月30日起,企业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请办理进变更事项,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由原聘用企业所在省级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变更申请表》、原聘用企业解聘合同、现聘用企业的劳动合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
        2、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厅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窗口”进行网上审核。
        4、申请人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打印“安管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证书暂扣或吊销
       (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事故责任人在处罚期满后,需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事故企业人员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恢复证书有效状态。
       (二)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通过江苏住建系统一体化信用管理服务平台送达。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施工企业、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和考试注册中心联系。
    联系人:厅质安处,罗捷,联系电话:025-51868638;厅考试注册中心,金传春,联系电话:025-5186892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联系我们

  • 电话:025-86957888
  • 传真:025-86957885
  • 服务热线:400-6869-278
  • 网址:www.ngkjjt.com
  • 邮箱:jsngcx@163.com
  •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科技大厦3楼

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科技大厦3楼  邮编:210036

电话:025-86957888 86957881 传真:025-86957885 服务热线:400-6869-278

信息产业部 苏ICP备13051133号